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35,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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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昭瑾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6578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昭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昭瑾前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各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

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而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故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重於前開應執行之刑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7月。

復考量附表所示各罪罪質、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10年10月至111年3月間等因素,及受刑人經前數次定刑刑度已有減輕,再衡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價值要求界限,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件:受刑人蔡昭瑾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共2罪)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1日 110年10月17日、110年12月31日 111年2月3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1453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91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534號 111年度簡字第1348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2日 112年1月3日 111年12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534號 111年度簡字第1348號 111年度虎簡字第194號 確定日期 111年5月4日 112年2月7日 112年1月31日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傷害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9日 111年3月26日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26號、第2861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826號、第2861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8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3日 112年1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8號 111年度訴字第2228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7日 112年2月7日 備註 1.編號1至3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36號裁定定應執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2.編號4、5所示罪刑,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2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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