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3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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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志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志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參酌該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特性、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及附表編號1至4部分已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7至8已經本院以112年度中簡字第22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故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又本案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已逾6月,揆諸前揭規定,應仍得易科罰金,自應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判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經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此項言詞辯論,自為事實審法院所應踐行之程序;

然同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因當庭之聲明而為之者,應經訴訟關係人之言詞陳述。」

而法院受理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本屬裁定,而非判決,雖為完足保障受刑人之訴訟上權益,參酌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前有必要時,得調查事實」。

設若受理定應執行刑之法院認依卷內資料已足為定應執行刑之妥適裁量,因而認無再予受刑人或檢察官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者,此乃法院定刑職權之裁量範圍,尚不得指摘為違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393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8罪之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又本院衡酌可資減讓之刑期幅度有限,是認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

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誤載為「南投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80、5832、6036號」,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30、5832、6036號」;

附表編號4備註誤載為「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40號」,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0號」;

附表編號7犯罪日期誤載為「111年6月6日」,應更正為「111年5月30日」,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表:受刑人蔡承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16日查獲前之不詳時間至查獲止 111年7月26日 111年2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613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0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348、338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1號 111年度易字第36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1年11月1日 111年1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2491號 111年度易字第367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268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6649號(即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59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93號 1.編號1至4已定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編號1至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33號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2次) 有期徒刑4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5月31日 111年7月20日 111年4月10日 111年5月4日 111年5月5日 111年5月15日至111年5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830、5832、603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323、5335、5597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6925、698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481號 111年度易字第438號 111年度易字第5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0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481號 111年度易字第438號 111年度易字第53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2日 112年3月28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16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983號 1.編號1至4已定刑,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編號1至4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233號
編號 7 8 罪名 竊盜 偽造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45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112年3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22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備 註 1.編號7至8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2.編號7至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8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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