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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寸光輝
(於法務部○○○○○○○執行中,現 寄押於法務部○○○○○○○)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寸光輝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簡上字第二八八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十九日準備程序及民國一一一年十月四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寸光輝(下稱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竊盜案件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0月4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利訴訟之用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年內聲請」。
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已敘明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並在法定聲請期限內提出聲請,核其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預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88號案件於111年8月19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0月4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
惟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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