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69,2023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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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佩穎



受 刑 人 李安棋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28號、112年度執字第47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佩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再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佩穎因受刑人李安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

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

嗣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住所地臺中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以及其居所地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3樓之26依法傳喚、拘提,受刑人均未到案執行,而受刑人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受刑人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分、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各2份附卷可憑;

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未果,有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及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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