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59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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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致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致偉犯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玖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致偉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併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

查受刑人陳致偉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因犯竊盜案件共4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4罪均為竊盜罪,罪質相同,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程度,及責任非難程度,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陳致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日 111年5月13日 111年9月4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69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20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2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71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5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9月27日 112年3月20日 112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沙簡字第471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5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92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51號,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3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320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沙簡字第4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8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51號,編號2至4前經定應執行拘役5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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