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622,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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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受刑人 賴國昌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國昌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下稱受刑人)賴國昌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上開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於民國108年7月19日出具現金保證後獲釋放,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由臺中地檢署執行。

該署通知受刑人應於112年3月20日上午9時20分到案接受執行,由聲請人對受刑人之住、居所為合法傳喚,但其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且經拘提無著等情,有該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受刑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對受刑人之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臺中地檢署點名單、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臺中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自上開通知、拘提迄今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其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綜上,堪認受刑人實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予沒入受刑人提出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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