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71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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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益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益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裁定可資參照。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黃益華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 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又受刑人 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9年金訴字 第106、22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經臺灣高 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96、498號判決上訴 駁回,最高法院亦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635、3636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且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 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4年2月之範圍。

(二)又佐以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詢問意見表予受刑人,請 受刑人於收受後7日內表示意見,該意見調查表於112年6月 20日送達於法務部○○○○○○○由受刑人親自收受,受刑人表示 無意見等語,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

復參以被告 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 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 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 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 示,應屬適當。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黃益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9日 108年5月12日至同年月13日 108年5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5、9314、6846、1120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5、9314、6846、1120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95、9314、6846、1120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96、49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96、498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496、498號 判決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1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08月11日 備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116號
編 號 4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5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4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33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06日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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