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735,2023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建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另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數罪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部分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宣告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故定應執行之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倘較重於前開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即違反上開原則而有判決不適用法則之違背法令(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27號、108年度台非字第2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如附表「最後事實審」欄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號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62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0號所示之罪刑(共2罪),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是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3年4月之範圍。

綜此,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另本院考量前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10號所示之罪刑,曾經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1年4月確定,以及本院經整體評價後,並非以本件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即有期徒刑13年4月,詳前述)定本件應執行刑,業使受刑人獲有減少相當刑期之利益等情,乃認本件顯無耗費有限司法行政資源而於裁定前以傳喚、提解受刑人到庭或寄送意見表等方式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機會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梁文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2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1年2月 均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7年3月22日 均107年3月22日 均107年3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908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17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83號 108年度訴字第824號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判決日期 108年7月18日 108年7月22日 108年6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3292號 108年度訴字第824號 108年度訴字第9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0月3日 108年10月18日(撤回上訴) 108年11月11日(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56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3號。
編號1至9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62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5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1月(共4罪) ②有期徒刑1年6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①有期徒刑1年(共3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犯罪日期 ①107年3月15日(共2罪)、同年月16日、同年月20日 ②107年3月19日 ①107年3月16日 ②107年3月17日(共2罪) 均107年3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3230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75、1033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46、1102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4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 判決日期 108年10月15日 108年9月27日 107年10月3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46、1102號 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4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54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1日 109年4月20日 (上訴駁回,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109年4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71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2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977號。
編號1至9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62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共19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共39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共7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共10罪) ③有期徒刑1年3月 ④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共25罪) ②有期徒刑1年5月(共10罪) ③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 犯罪日期 ①107年3月15日(共2罪)、同年月18日(共3罪)、同年月19日(共2罪) ②107年3月15日、同年月16日(共2罪)、同年月18日(共5罪)、同年月19日(共2罪) ③107年3月19日 ④107年3月21日至同年月22日 107年3月10日 ①107年3月8日、同年月9日、同年月11日(共7罪)、同年月13日(共2罪)、同年月14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17日(共2罪)、同年月18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1日、同年月22日(共3罪)、同年月間(共3罪) ②107年3月11日(共2罪)、同年月12日、同年月17日(共2罪)、同年月18日、同年月20日(共3罪)、同年月22日 ③107年3月12日、同年月15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453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875、10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3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557號等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11日 109年7月23日 109年12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49號等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7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5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8月26日 110年1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75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618號。
編號1至9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1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抗字第629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

編號 10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2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①107年3月12日 ②107年3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及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2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552號。
編號10號部分,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1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