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1817,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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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8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思妤


受 刑 人 許子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思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思妤因受刑人許子承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於民國111年5月2日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8萬元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受刑人因而獲釋,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

茲受刑人上開案件經判決處刑,終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2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檢察官依法傳喚受刑人並通知具保人偕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詎受刑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具保人亦未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受刑人復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在監在押記錄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送達證書、檢察官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各1份附卷可憑,堪認受刑人顯已逃匿。

是揆諸前揭規定,聲請意旨洵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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