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420,2024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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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宥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緝字第1630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230號),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
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附表:
編號 原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1 編號6最後事實審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2 編號6確定判決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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