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453,2024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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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袁鉦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之112年度聲字第3453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理由欄三第3至4行 拘役25日(共2罪,即㈠②、③) 拘役25日(㈠②)、拘役35日(㈠③) 附表編號1宣告刑欄 拘役25日(共2罪,即㈠②、③) 拘役25日(㈠②)、拘役35日(㈠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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