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512,2024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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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豪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刑處分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受刑人張育豪因犯詐欺等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有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得憑,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本院業已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而受刑人迄未為任何表示,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行為態樣、犯罪時間、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方星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張育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1次 有期徒刑11月1次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5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某日至107年9月16日 110年6月13日至110年6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865號(聲請書誤繕為19865,更正之)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157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原上訴字第51號 112年度簡字第1239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3日 112年9月2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3895號 112年度簡字第123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2年10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26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1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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