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7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世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世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世賢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且犯罪時間均為111年3月5日至9日間之密接時點,衡量各罪之內涵、性質相異,並考量所犯各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受刑人經本院以書面函詢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然均未表示意見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5日至 000年0月0日間某時 111年3月8日或 111年3月9日21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42143號 臺中地檢 111年度偵字 第4214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975號 112年度訴字 第97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2年10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 第975號 112年度訴字 第97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0日 112年1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028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