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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4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程新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新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程新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程新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案件,且犯罪時間集中在000年00月間,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是本件定應執行刑時,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以受刑人所犯原各罪之宣告刑為基礎而裁量刑期,惟仍不得較上開各罪曾定之應執行刑與其他宣告刑之總和為重,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程新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1手10月29日(2次) 111年10月8日、 111年10月9日 111年10月3日、 111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34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684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 判決 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8月24日 112年10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5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27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6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26日 112年11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93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5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404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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