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3864,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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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86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柏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6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參照。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11月3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9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7年6月之範圍。

又佐以本院前已寄送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

復參以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兼衡被告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益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等情,為整體評價後,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綜上,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吳孟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2日 110年8月15日 110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513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2090號 110年度訴字 第2090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84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2090號 110年度訴字 第2090號 110年度訴字 第21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4日 111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9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41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強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4日 110年7月15日 109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28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296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17號 112年度訴字 第977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日 112年7月13日 112年7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787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1317號 112年度訴字 第9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7月5日 112年8月7日 112年8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勞案件 均否 均否 均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9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0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578號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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