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645,2023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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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4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駒



具 保 人 施凱琍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具保人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具保人身分證統一編號「L00000000號」之記載,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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