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聲,663,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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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正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正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正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准許部分: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又刑法第57條之規定,係針對個別犯罪之科刑裁量,明定刑罰原則以及尤應審酌之各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法無明文,然其裁量仍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

㈢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5所示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又受刑人業於民國112年2月23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參酌原確定判決之定執行刑情形,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㈣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請從輕量刑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表在卷可參,是依最高法院上開裁定意旨,本院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附此敘明。

三、駁回部分:聲請人另聲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6至8所示之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聲請人併請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表:受刑人王正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8月22日17時17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109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560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7332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45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284號 111年度簡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5號 判決日 期 110年12月16日(聲請書誤載為12月26日,應予更正) 111年2月15日 111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4284號 111年度簡字第72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89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月23日 111年3月29日 111年5月14日(聲請書誤載為5月3日,應予更正)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40號 (已執畢)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937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5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0月11日、 109年10月13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1月10日、 110年12月1日、 111年1月2日 110年10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630、8873、21159、24357、24558、30665、32771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269、1427、1813、24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417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050號 111年度簡字第204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決日 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6月24日 111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050號 111年度簡字第2047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23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日(聲請書誤載為5月14日,應予更正) 111年9月6日 111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29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79號 編號5經新北地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945號
編 號 7 8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16日、 110年12月28日 110年12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48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2133、270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 判決日 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12月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671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96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0月28日 112年1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得社勞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26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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