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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松孝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所為一一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五號本件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松孝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1日以112年度訴字第225號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在案(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25號卷第49頁)。
惟本院為前開裁定後,認本件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前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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