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582,202403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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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銘鎮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7127號),茲因羈押期限將屆,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銘鎮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銘鎮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行兇後隨即逃離現場,有逃亡之事實,另被告將犯罪所用之刀清洗後插在水溝中,有湮滅證據之事實,且被告本案所犯為殺人未遂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程序,爰自民國112年8月11日起羈押被告3月,並分別於112年11月11日、113年1月11日延長羈押2月,先予敘明。

二、茲以被告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審酌被告本案所犯殺人未遂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於113年2月6日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在案,全案尚未確定。

參以被告之精神狀況,以及被告於警詢時供稱:我沒有拿手機,我弟弟跟我說講電話會被警察監聽,我不敢用,我家被人裝竊聽器,所以我叫別人上網,我為了要閃過隔壁鄰居,我有走到廟旁的停車場繞路等語。

可知被告已有意躲避司法追訴、審判,難認被告將來會如期到案接受審判或執行程序,而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

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供稱: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

辯護人亦為被告辯護稱:對延長羈押沒有意見等語。

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並斟酌被告犯案情節及實際危害程度,仍認命被告具保或併付其他條件,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3年3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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