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1842,202404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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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溢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溢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

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張溢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42號刑事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怡
法 官 吳欣哲
法 官 黃凡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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