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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9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彬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選任辯護人 許琬婷律師
被 告 VU THI THU TRANG(中文名:武氏秋莊)
連絡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現羈押於法務部○○○○○○○○女子分所)
選任辯護人 林盛煌律師
被 告 TRUONG THI HUYEN(中文名:張氏玄)
(現於法務部○○○○○○○○附設勒戒 處所執行觀察、勒戒)
選任辯護人 賴鴻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591號、第33600號、第42094號、第50251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4159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但訴訟關係人在場或本法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64條定有明文。
是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事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進行宣示判決者,依上開規定,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論參照)。
二、經查,本案被告廖文彬等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2月1日上午10時14分宣判。
然而,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俗稱之「新冠肺炎」)疫情又漸趨嚴重,本案受命法官因而染疫,致無法依原定期日宣判,為免再開辯論致案件當事人來回奔波且為重複之證據調查,又因本案到庭人數眾多,本於防疫優先原則,降低群聚感染風險,避免疫情再度擴散,以維護當事人、關係人及法院人員健康安全,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吳逸儒
法 官 林秉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詹東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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