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376,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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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濬謙


選任辯護人 黃國偉律師
鄭天晴律師
具 保 人 楊政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0457、305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政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捌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楊濬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本院命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並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由具保人楊政憲於民國111年9月6日為被告繳納後釋放被告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停止(撤銷)羈押聲請書、本院111年度偵聲字第237號刑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法務部○○○○○○○○通知書在卷可稽(111年度偵聲字第237卷第7至9、13至16、31至37頁)。

又該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376號審理後,被告於112年4月18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未獲,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具保人並到庭陳稱後來無法聯繫上被告等語,另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等不能到庭之情事,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案件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2年5月11日蘆警分刑字第1120014013號函、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司法警察拘提結果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已逃匿,依首揭規定,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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