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訴,495,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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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勝傑


具 保 人 楊昇翰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昇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莊勝傑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被告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楊昇翰繳納同額現金後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

嗣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亦將準備程序期日之傳票寄送予具保人,並註明請具保人敦促被告到庭,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未獲,又被告現非在監在押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5日彰檢曉果112助386字第1129027976號函暨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112年6月8日份北警分偵字第1120013020號函暨報告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佐。

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訛,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何紹輔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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