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簡上,45,202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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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政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律師
劉慕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6月29日11時宣判。
茲因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6月17日施行,為保障被告之訴訟上攻擊防禦權,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前開宣判期日併予取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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