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簡字第1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麗惠
選任辯護人 易帥君律師
賴嘉斌律師
陳珈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選任辯護人賴家斌律師」應更正為「選任辯護人賴嘉斌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 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選任辯護人賴家斌律師」之記載,係屬誤載,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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