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簡,302,2023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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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01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0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馮國豪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李文志


林士邦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090、16131、18496、23150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2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84號、111年度偵字第27022、29978、30779、33311、3665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541、10490、16985、17276、18045、1899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112年度金訴字第908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文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士邦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李文志、林士邦均預見提供銀行帳戶予他人使用,極有可能遭詐欺犯罪者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便利詐欺犯罪者用以向他人詐欺款項,且受詐欺人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為下列行為:㈠丙○○、李文志、林士邦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由林士邦於民國110年7月22日12時許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大雅區仁愛路某處,將林士邦之母林嬿倫(經檢察官另行起訴)所申設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數位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交予丙○○、李文志,再由丙○○、李文志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李文志復承前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接續於110年8月2日前某時許,將其所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使用。

嗣詐欺正犯(無證據證明尚未滿18歲或超過3人以上)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利用上開帳戶為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三至四所示款項,均遭詐欺正犯轉出或提領殆盡,其等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而將詐欺贓款置於詐欺正犯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㈡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下稱某甲,無證據證明本案實際參與人數達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丙○○於111年3月24日前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8樓居所,向鄭瑞銘(經檢察官另行起訴)收購其所申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數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並由丙○○交予某甲使用,再由某甲利用上開帳戶,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詐欺取財犯行,如附表二所示款項,均遭某甲轉出或提領殆盡,其等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而將詐欺贓款置於某甲實質控制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贓款之去向及所在。

二、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丙○○、李文志、林士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證人即告訴人、被害人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五「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3人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均堪以認定,自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丙○○所為,就一、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就一、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㈡核被告李文志、林士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李文志一、㈠部分之行為,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單一不確定故意,於密接時間內先後實施,各行為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起訴書認應予分論併罰,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被告3人就一、㈠部分,將銀行帳戶資料提供予詐欺正犯,用以詐取如附表三至四所示之人之財物,均係以客觀上之1個幫助行為,幫助他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屬一行為觸犯數個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之同種想像競合犯,又被告3人就一、㈠部分,以上開幫助行為,幫助詐欺正犯遂行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罪之犯行,因而同時該當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一般洗錢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同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㈤至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284號、111年度偵字第27022、29978、30779、33311、36653號、112年度偵字第11128號,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541、10490、16985、17276、18045、1899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因與本案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㈥另按不起訴處分,具有無效原因者,並無確定力可言。

是同一案件之一部分經處分不起訴,經法院審理結果,認不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均有罪,且具有審判不可分之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失其效力(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394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本案被告李文志於110年7月間某日,將其所申設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容任詐欺正犯對告訴人黃詩渝、陳品筑、黃敏慧、黃于倢、鄭錦華、劉佳欣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被告李文志所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固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24061、24444、26241號、111年度偵字第5289、5711、68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然被告李文志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我交出去1次,就是110年8月間這次,對於之前不起訴處分所載被害人受詐欺後,匯款進入上開帳戶,我坦承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等語(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233號卷卷二【下稱本院卷】第271頁),堪認上開案件與本案經起訴之一、㈠部分案件,屬法律上同一案件,且經本院審理結果,認該不起訴部分與起訴部分均為有罪,具有審判不可分關係,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檢察官所為之不起訴處分失其效力,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㈦又被告丙○○所為,就一、㈡部分所犯詐欺取財罪與一般洗錢罪間,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被告丙○○與某甲間,就一、㈡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再被告丙○○所犯一、㈠㈡部分,共6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㈧起訴書認被告丙○○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被告丙○○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2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

是本案起訴意旨雖有主張被告丙○○構成累犯之事實,然未具體說明何以依憑本案被告丙○○先前犯罪之前案紀錄,即可逕認定其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例如具體指出被告丙○○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前案之性質、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為何、再犯之原因、兩罪間之差異、罪質、犯罪手段、犯罪型態、相互關聯性、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各項情狀,俾法院綜合判斷個別被告有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裁量是否加重其刑,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即本院認檢察官僅說明「被告丙○○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2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財產法益」等詞,仍未達已具體說明被告為何有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必要之程度,自難認本案檢察官就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已盡實質之舉證責任;

況經本院審酌各情後,認依起訴書所載,被告丙○○先前所犯公共危險案件,與本案所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罪質不同,足認被告丙○○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並非故意再犯相同罪質之犯罪,難認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而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爰將被告丙○○之前科事項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附此敘明。

㈨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查,被告3人就本案犯罪事實,均已於本院審判中坦承不諱,是就其等所犯幫助一般洗錢罪、一般洗錢罪,依上開規定,均減輕其刑。

又被告3人就一、㈠部分,均係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正犯為輕,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被告3人既有上開各減輕其刑之事由,爰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㈩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3人所為使詐欺犯罪難以追查,助長他人犯罪,更徒增告訴人及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影響社會交易信用至鉅,並致告訴人及被害人損失非微,所為殊值非難;

惟念被告3人犯後尚能坦承犯行,被告李文志與告訴人張秀芬、鄭錦華、陳品筑達成調解,並履行部分調解條件(見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公務電話紀錄,本院卷第11頁),並考量被告丙○○、林士邦之前科紀錄,被告李文志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兼衡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就業情形、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本院卷第272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3人所犯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此外,被告丙○○所犯一、㈠㈡部分之手段相類、時間相近,於審酌整體情節後,基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罪刑相當與比例原則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亦諭知併科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3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供稱:本案均未獲得報酬等語(本院卷第270至271頁),且依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內容,並無證據證明被告3人上開犯行有取得任何犯罪所得,亦無從認定被告3人有分得詐欺所得之款項,是被告3人就本案既無不法利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仕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追加起訴,檢察官蔣志祥、楊仕正、吳維仁、蔡佩容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被告丙○○部分
事實 主文 一、㈠部分 丙○○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部分 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2部分 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3部分 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4部分 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5部分 丙○○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鄭瑞銘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①】;
鄭瑞銘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②】;
鄭瑞銘所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信銀行帳戶③】)。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備註 1 己○○ 111年3月24日13時4分許 200萬元 某甲於111年3月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通訊軟體LINE聯繫己○○,佯稱介紹投資平臺可投資操盤云云,致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銀行帳戶②。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
2 丁○○ 111年3月25日10時38分許 5萬元 某甲於111年2月24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丁○○,佯稱推薦購買彩票中獎1,000萬元,但領取彩金需支付保證金、稅金等費用云云,致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銀行帳戶②。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
111年3月25日10時50分許(追加起訴書記載為10時51分許,應予更正)。
5萬元 3 庚○○ 111年3月25日14時35分許(追加起訴書記載為14時36分許,應予更正)。
2萬元 某甲於111年3月初某時許,以「抖音」APP、通訊軟體LINE聯繫庚○○,佯稱欲與庚○○結婚,要賺結婚基金,並提供花旗銀行外匯購買網址連結,依指示註冊加入會員後,要求庚○○需先儲值至指定帳戶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銀行帳戶①。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㈢。
4 乙○○ 111年3月25日10時30分許 5萬元 某甲於111年3月24日10時34分許前某時許,以「派愛族」APP、通訊軟體LINE聯繫乙○○,佯稱可提供投資國際黃金期貨之網址,充值投資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銀行帳戶②。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㈣。
5 戊○○ 111年3月24日12時41分許 14萬5,000元 某甲於111年1月20日9時許,以「抖音」APP、通訊軟體LINE聯繫戊○○,佯稱可投資「樂信財富投資平臺」,需聯絡客服,並依客服指示匯款,即可在平臺內投資遊戲賺錢云云,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中信銀行帳戶③。
即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
附表三: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27022、2997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二】;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077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三】;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331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五】;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3665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七】;
同署112年度偵字第1112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九】;
林嬿倫所申設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
林嬿倫所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備註 1 陳雅玟 110年7月29日9時44分許 1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19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andem」、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雅玟,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雅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
110年7月29日9時45分許 6萬360元 2 楊淑雯 110年7月28日12時30分許 1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4日13時52分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楊淑雯,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楊淑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
110年7月30日12時45分許 10萬元 3 白懷文 110年7月30日12時56分許 3萬9,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白懷文,佯稱為「南岸集團」維修工程師,提供投資網站註冊帳號並儲值可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白懷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3。
4 郭采婕 110年7月31日17時19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微信、LINE聯繫郭采婕,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郭采婕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4。
5 陳佳聆 110年7月28日11時2分許 14萬3,981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佳聆,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佳聆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林驛庭 110年7月31日13時56分許 6,399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28日13時42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驛庭,佯稱可幫助蝦皮購物商家提高曝光率賺取佣金,在家輕鬆賺錢云云,致林驛庭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6。
7 陳俐今 110年7月28日11時48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6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通訊軟體WhatsApp聯繫陳俐今,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俐今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
110年7月28日11時49分許 5萬元 8 李子昀 110年7月31日16時7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李子昀,佯稱可投資期貨獲利云云,致李子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8。
9 彭麗儒 110年7月30日10時58分許 5,000元(至 台新銀行帳戶)。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9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派愛族」、通訊軟體LINE聯繫彭麗儒,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彭麗儒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9。
110年7月30日11時許 4萬5,000元(至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7月30日11時1分許 3萬元(至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7月30日11時2分許 5萬元(至 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7月30日11時4分許 2萬5,753元(至台新銀行帳戶,起訴書記載為2萬753元,應予更正)。
110年7月31日15時10分許 4萬元(至 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7月31日15時12分許 5萬元(至 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7月31日15時15分許 2萬元(至 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7月31日15時17分許 1萬495元(至 合庫銀行帳戶)。
110年7月31日15時25分許 1萬2,000元(至 合庫銀行帳戶)。
10 謝岡玲 110年7月29日15時48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26日13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謝岡玲,佯稱可投資加密貨幣獲利云云,致謝岡玲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0。
110年7月29日15時50分許 2萬5,000元(起訴書記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11 曾家羚 110年7月29日15時58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8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andem」、通訊軟體Messenger、LINE聯繫曾家羚,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曾家羚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1。
110年7月29日16時1分許 5萬元 12 陳姵君 110年7月29日17時49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5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姵君,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陳姵君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2。
13 陳虹均 110年7月27日17時53分許 5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底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虹均,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陳虹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3。
110年7月27日17時55分許 5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 110年7月27日17時57分許 5萬元(至台新銀行帳戶,起訴書未記載,應予補充)。
110年7月31日15時17分許 5萬元(至合庫銀行帳戶) 14 黃敏慧 110年7月31日17時49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5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敏慧,佯稱可透過「https://usbank.vip/inde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敏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4。
15 蘇玫陵 110年7月28日13時1分許 8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9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蘇玫陵,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蘇玫陵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5。
16 林智國 110年7月28日9時47分許(起訴書記載為9時35分許,應予更正)。
2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智國,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林智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6。
17 張沛晴(原名張嘉杏) 110年7月29日10時55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7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沛晴,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沛晴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7。
110年7月29日12時2分許 2萬元 18 張庭瑜 110年7月22日13時47分許(起訴書記載為下午1時19分許,應予更正)。
30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19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WhatsApp聯繫張庭瑜,佯稱可投資比特幣獲利云云,致張庭瑜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附表編號18。
19 周筱雯 110年7月31日17時55分許 2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5月10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alk交朋友」、通訊軟體LINE聯繫周筱雯,佯稱可提供金流平台「藍馳創投」投資獲利云云,致周筱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二犯罪事實欄一、㈠。
20 蔡祜盈 110年7月29日10時19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9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蔡祜盈,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蔡祜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二犯罪事實欄一㈡。
21 涂文肖 110年7月29日10時37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29日10時37分許前之某時許,以網路聯繫涂文肖,佯稱可下載「Dcoin」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涂文肖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二犯罪事實欄一㈢。
110年7月29日10時44分許 3萬5,000元 22 林姵吟 110年7月27日20時40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23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林姵吟,佯稱可下載「全球領先的區塊鏈數字資產交易平台」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姵吟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二犯罪事實欄一㈣。
110年7月27日20時41分許 5萬元 23 陳宥璁 110年7月31日16時36分許 6,299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31日0時51分許,以簡訊、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宥璁,佯稱可幫助蝦皮購物商家提高曝光率賺取佣金,在家輕鬆賺錢云云,致陳宥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三犯罪事實欄一。
24 陳義仁 110年7月30日14時53分許 3萬2,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27日15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義仁,佯稱可透過「MT4」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義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五犯罪事實欄一、㈣。
25 劉馨嵐 110年7月31日15時47分許 1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5月底某時許,以交友軟體「Tagged」、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馨嵐,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劉馨嵐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合庫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五犯罪事實欄一、㈠。
26 黃馨誼 110年7月29日17時42分許 1萬元(併辦意旨書五記載為5萬元,應予更正)。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29日17時42分許前之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馨誼,佯稱可介紹「芝商所」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馨誼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五犯罪事實欄一、㈡。
27 曾卉喬 110年7月29日17時8分許 2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以通訊軟體Instagram、LINE聯繫曾卉喬,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曾卉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五犯罪事實欄一、㈢。
28 洪敏純 110年7月28日12時37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 ring」、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敏純,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洪敏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七犯罪事實欄一。
110年7月28日12時40分許 5萬元 29 張琬婷 110年7月30日9時22分許 1萬2,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6、7月間某時許,以交友軟體「緣圈」聯繫張琬婷,佯稱可投資「啟航國際」博弈投資網站,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張琬婷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九犯罪事實欄一、㈠。
30 洪禎懌 110年7月27日16時23分許 2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4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ris」、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禎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洪禎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台新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九犯罪事實欄一、㈡。
110年7月30日10時8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30日10時12分許 3萬元 附表四:
(臺中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41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一】;
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541、10490、16985、17276、1804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四】;
同署111年度偵字第18998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六】;
同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4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下稱併辦意旨書八】;
李文志所申設之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陽信銀行帳戶】;
李文志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匯款時間 金額 (新臺幣) 詐欺方式 備註 1 白懷文 110年8月3日10時38分許 4萬2,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間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探探」、通訊軟體LINE聯繫白懷文,佯稱為「南岸集團」維修工程師,提供投資網站註冊帳號並儲值可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白懷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起訴書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
2 張秀芬 110年8月3日10時21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10月26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秀芬,佯稱可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張秀芬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欄一、㈠。
110年8月3日10時22分許 5萬元 3 宋欣穎 110年8月3日9時9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5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宋欣穎,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宋欣穎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一犯罪事實欄一、㈡。
110年8月3日9時10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3日10時37分許 3萬元 4 胡意琳 110年8月2日17時54分許 4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30日15時31分許前某時許,以「歡歌」APP、通訊軟體LINE聯繫胡意琳,佯稱可透過「YHK」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胡意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㈠。
5 張季妍 110年8月2日18時38分許 7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31日10時15分許前某時許,以交友軟體「HER」、通訊軟體LINE聯繫張季妍,佯稱可透過「voyager」博弈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張季妍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㈡。
6 馬彩慈 110年8月3日18時38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8月1日19時28分許前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馬彩慈,佯稱可透過「DCEP」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馬彩慈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㈢。
7 陳義仁 110年8月3日23時24分許 3萬2,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27日15時許,以交友軟體「Pairs」、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義仁,佯稱可透過「MT4」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陳義仁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第一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㈣。
110年8月3日23時26分許 3萬2,000元 8 鄭燕秋 110年8月2日15時51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6日19時50分許,以交友軟體「綠洲」、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燕秋,佯稱可透過「Deribit」APP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鄭燕秋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㈤。
110年8月2日15時53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2日15時54分許 3萬元 110年8月2日15時56分許 1萬元 9 黃詩渝 110年8月3日11時6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6月某時許,以交友軟體「拍拖」、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詩渝,佯稱可透過「ITK」虛擬貨幣投資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黃詩渝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㈥。
10 陳品筑 110年8月2日15時24分許 3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初某時許,以社群軟體Instagram、通訊軟體LINE聯繫陳品筑,佯稱可透過操作「Bluerun Ventures」APP投資獲利云云,致陳品筑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㈦。
11 黃敏慧 110年8月2日17時33分許 3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5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敏慧,佯稱可透過「https://usbank.vip/index」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敏慧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㈧。
110年8月2日19時7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2日19時8分許 5萬元 12 劉佳欣 110年8月3日10時50分許 10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3月26日某時許,以社群軟體Facebook、通訊軟體LINE聯繫劉佳欣,佯稱可介紹「華聯國際娛樂」投資網站獲利云云,致劉佳欣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㈨。
13 鄭錦華 110年8月3日9時21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7日19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鄭錦華,佯稱可投資「BIKI」外幣平台獲利云云,致鄭錦華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四犯罪事實欄一、㈩。
14 洪敏純 110年8月3日13時25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3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sweet ring」、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敏純,佯稱可投資博弈網站獲利云云,致洪敏純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六犯罪事實欄一。
15 洪禎懌 110年8月3日10時45分許 5萬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14日某時許,以交友軟體「Paris」、通訊軟體LINE聯繫洪禎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洪禎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即併辦意旨書八犯罪事實欄一。
110年8月3日10時47分許 5萬元 16 黃于倢 110年8月3日9時11分許 3萬9,000元 詐欺正犯於110年7月4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于倢,佯稱可經由「BITPIE108」網站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黃于倢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左列時間,匯款左列金額至陽信銀行帳戶。
臺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6820號。
附表五: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名稱 1 一、㈠部分 ①證人即告訴人陳雅玟、白懷文、郭采婕、陳佳聆、林驛庭、陳俐今、李子昀、謝岡玲、曾家羚、陳虹均、黃敏慧、蘇玫陵、林智國、張沛晴、張庭瑜、蔡祜盈、涂文肖、林姵吟、陳宥璁、胡意琳、張季妍、馬彩慈、陳義仁、鄭燕秋、黃詩渝、陳品筑、劉佳欣、劉馨嵐、黃馨誼、曾卉喬、洪敏純、洪禎懌、張琬婷、證人即被害人楊淑雯、彭麗儒、陳姵君、張秀芬、宋欣穎、周筱雯、鄭錦華、黃于倢於警詢時之證述。
②證人林嬿倫於警詢之偵訊中之證述。
③告訴人陳雅玟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新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彩金客服對話紀錄擷圖。
④林嬿倫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
⑤李文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變更資料及客戶對帳單。
⑥被害人楊淑雯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翻拍照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丹鳳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平台畫面擷圖。
⑦告訴人白懷文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⑧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個資檢視報表。
⑨告訴人郭采婕之第一銀行善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平台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微信通訊軟體及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與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轉帳通知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善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⑩林嬿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⑪告訴人陳佳聆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⑫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0月1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00168502號函及檢附之告訴人陳佳聆該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表、網路銀行登入時間與IP資料。
⑬告訴人林驛庭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警備隊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⑭告訴人陳俐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頭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⑮告訴人李子昀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投資平台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網址照片、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內頁影本、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成功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⑯被害人彭麗儒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平台圖樣及畫面翻拍照片、網路銀行匯款紀錄翻拍照片。
⑰告訴人謝崗玲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資訊擷圖、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擷圖、投資平台畫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⑱告訴人曾家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投資平台畫面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⑲被害人陳姵君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交友軟體畫面擷圖、投資平台畫面擷圖。
⑳告訴人陳虹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灣銀行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合作金庫銀行大發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手寫匯款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㉑告訴人黃敏慧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海豐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灣土地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㉒告訴人蘇玫陵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過埤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南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轉帳交易結果通知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㉓告訴人林智國提供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翻拍照片、不實虛擬貨幣交易紀錄擷圖、蝦皮賣場交易紀錄擷圖、支付寶條碼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遭詐欺案錢包位址、所屬幣商查詢結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㉔告訴人張沛晴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原名張嘉杏)、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㉕告訴人張庭瑜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Derbit」投資平台應用程式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存摺內頁影本、受理案件證明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翻拍照片、投資獲利交易明細擷圖、投資平台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虛擬錢包位址、所屬幣商查詢結果。
㉖被害人張秀芬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㉗被害人宋欣穎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遭詐騙案匯入帳戶一覽表。
㉘被害人周筱雯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南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㉙告訴人蔡祜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投資平台畫面擷圖、通訊軟體Instagram對話紀錄、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擷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㉚告訴人涂文肖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建國四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客戶往來交易明細。
㉛告訴人林姵吟匯款明細一覽表、投資平台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㉜告訴人陳宥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簡訊擷圖、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傳送之交易明細擷圖。
㉝告訴人陳義仁之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㉞李文志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第一銀行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及相關開戶資料。
㉟告訴人陳義仁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確認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
㊱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㊲告訴人胡意琳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景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幣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㊳告訴人張季妍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社群軟體FACEBOOK之個人頁面擷圖、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擷圖。
㊴告訴人馬彩慈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客服對話紀錄擷圖、轉帳交易明細擷圖。
㊵告訴人鄭燕秋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APP轉帳紀錄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銀行警示帳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㊶告訴人黃詩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和美分局伸港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幣轉帳紀錄擷圖。
㊷告訴人陳品筑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手寫轉帳明細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臺幣轉帳紀錄擷圖。
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陳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㊹告訴人劉佳欣提供之對話紀錄擷圖、立即轉帳紀錄擷圖。
㊺被害人鄭錦華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鶯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陽信商業銀行警示通報回函、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存摺內頁影本、轉帳紀錄擷圖。
㊻告訴人劉馨嵐之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關東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GOOGLE網站資料、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㊼告訴人曾卉喬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訊軟體Instagram個人頁面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投資平台畫面及客服對話紀錄擷圖、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㊽告訴人黃馨誼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交易明細查詢擷圖、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㊾告訴人陳義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確認明細擷圖、通訊軟體LINE個人頁面及對話紀錄擷圖、投資平台畫面擷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
㊿告訴人洪敏純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萬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卡影本、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擷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告訴人洪禎懌之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告訴人張琬婷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帳戶個資檢視、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第一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臺幣轉帳交易明細、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及「啟航國際」博弈投資網站頁面擷圖。
告訴人黃于倢之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
2 一、㈡部分 ①證人即告訴人己○○、丁○○、庚○○、乙○○、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時之證述;
證人即另案被告鄭瑞銘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③告訴人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龜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網頁資料及對話紀錄擷圖。
④告訴人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鳳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對話紀錄、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影本、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⑥告訴人庚○○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彰化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對話紀錄擷圖。
⑦告訴人乙○○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派愛族APP暱稱「小安」畫面、網頁資料、對話紀錄、網路銀行交易明細擷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⑧被害人戊○○遭詐欺案匯款明細一覽表。
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及自動化交易LOG資料-財金交易。
⑩被害人戊○○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網頁資料、對話紀錄擷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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