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簡,319,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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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3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美惠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96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0092號、第18325號、第18779號、第19179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22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美惠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美惠可預見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若提供予不相識之人使用,極易遭利用作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使不詳之人將該帳戶用以收受詐欺取財贓款,且該贓款經提領或轉匯後將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前之不詳時間,在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住處,將其向星展銀行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依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設定約定轉帳功能後,將本案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幫助其等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本案帳戶,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嗣該詐欺集團成員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各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遭詐騙金額至本案帳戶,其後詐欺集團成員旋將贓款轉匯出去,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嗣經各該被害人發覺受騙並分別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暨蕭富介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惠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金訴卷第69頁),核與告訴人蕭富介、被害人王萓嫻、陳來春、張綻威、吳正國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王萓嫻部分:見偵1396號卷第17—18頁、陳來春部分:見偵10092號卷第21—25頁、張綻威部分:見偵18325號卷第17—23頁、吳正國部分:見偵18779號卷第85—86頁、蕭富介部分:偵19179號第15—19頁),並有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與營運處111年10月7日(111)星展消帳發(明)字第00877號函暨檢附被告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申請書及交易明細(見偵1396號卷第29—39頁)、被告提出之手機畫面截圖2張、被告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偵18779號卷第23—25頁、第45頁)、【被害人王萓嫻】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通訊軟體LINE聯絡人畫面截圖、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見偵1396號卷第16頁、第19頁、第23頁、第25頁、第27頁)、【被害人陳來春】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2張、通訊軟體LINE暱稱「(助教)林姿穎」個人首頁,及「林慧覺Wallace」、「簡街客服028」個人首頁與對話紀錄畫面截圖暨(見偵10092號卷第27—33頁、第57頁、第89頁)、【被害人張綻威】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埔心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合作金庫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畫面截圖、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見偵18325號卷第27—41頁)、【被害人吳正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被害人吳正國臺灣土地銀行東新竹分行帳戶交易明細、匯款申請書1張、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畫面截圖、「簡街資本」APP畫面截圖、簡街資本外資機構專用存管帳戶(見偵18779號卷第49頁、第91—94頁、第109頁、第117—119頁、第125—127頁、、第141頁、第147頁、第153—163頁)、【告訴人蕭富介】報案相關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即時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臨櫃轉帳成功交易明細截圖2張、轉帳交易成功畫面截圖1張、「簡街資本」APP畫面截圖、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 Street-客服029的聊天」、「助教~謝安琪&KiKi的聊天」、「策略交易員~簡街的聊天」紀錄(見偵19179號卷第31—53頁)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論罪: 1、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詳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犯;

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或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或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101號刑事判決參照)。

2、被告將其名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無證據證明為3人以上),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令被害人將款項匯入該帳戶,被告之行為顯已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3、另詐欺集團成員於上開詐欺取財犯行既遂後,將贓款從本案帳戶中轉匯出去,藉此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已構成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被告主觀上認識本案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轉匯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轉匯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4、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二)罪數: 1、本案起訴後檢察官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且均經本院認定為有罪,故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得併予審究。

2、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對數名被害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侵害數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處斷。

3、被告一個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罪名,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三)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1、被告係幫助他人犯一般洗錢罪,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另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其幫助一般洗錢罪之犯行自白犯罪,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3、茲被告有二種以上刑之減輕事由,應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四)量刑:爰審酌被告為智慮健全、具有一般社會生活經驗之人,竟任意提供本案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犯罪,不僅助長詐騙風氣,更使真正犯罪者得以隱匿身分,並增加執法機關查緝贓款流向之難度,所為殊不可取;

兼衡本案被害人高達5人,且受騙之總金額逾200萬元;

又被告迄今仍未與各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其等之損失;

惟念及被告未因本次犯行取得任何利益;

另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悟;

暨被告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偵1396號卷第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沒收: 1、被告固有將本案帳戶提供予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惟本案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獲得任何積極利益或債務免除,故無法認定被告有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

2、各被害人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並非被告所領取,亦不在被告之實際掌控中,被告就一般洗錢罪掩飾、隱匿之財物並未取得所有權或處分權,故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毓珮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敬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法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遭詐騙金額 (新臺幣) 1 王萓嫻(未提告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4月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王萓嫻佯稱:加入「簡街資本」APP,有明牌股票可投資獲利,並謊稱王萓嫻抽中申購之股票,需於「簡街資本」匯股款云云,致王萓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8月18日中午12時28分許 5萬元 2 陳來春(未提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6日12時46分,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向陳來春佯稱:可以報股票明牌云云,並邀請陳來春加入通訊軟體LINE暱稱「吾股豐登粉絲交流群258投資」群組,陳來春並依群組內之指示,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簡街客服028」加為好友,詐騙集團成員再對陳來春謊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下單買進股票云云,致陳來春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49分許 3萬元 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52分 3萬元 3 張綻威(未提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下旬,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張綻威加入暱稱「吾股豐登115」群組,張綻威依群組內成員分享之LINE ID,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分析師」加為好友,「林慧覺分析師」向張綻威佯稱: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張綻威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8月19日中午12時37分 4萬元 4 吳正國(未提告訴)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5月4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吳正國加入暱稱「吾股豐登58群」群組,吳正國依群組內成員分享之LINE ID,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慧覺」、「朱莉(Julie)」加為好友,「林慧覺」向吳正國佯稱: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進行投資云云,致吳正國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8月18日下午1時9分許 200萬元 5 蕭富介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6月初某日,以通訊軟體LINE邀請蕭富介加入暱稱「吾股豐登」群組,蕭富介依群組內成員分享之LINE ID,將通訊軟體LINE暱稱「Jane Street-客服029」加為好友,向蕭富介佯稱:需下載「簡街資本APP」,並匯款至指定帳戶,方可進行投資云云,致蕭富介陷於錯誤,依指示接續匯款至本案帳戶,旋遭轉匯一空。
111年8月18日上午9時59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2分許 5萬元 111年8月18日上午10時4分許 2萬5,000元 111年8月19日上午10時12分許 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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