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2335,2024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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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2335號
第3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昕儀


林家緯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曾耀聰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74、14678、16866、24421、4099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1365、11366、20085、22867、24376、26442、35910、45575、50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昕儀、林家緯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略以:㈠被告林昕儀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昕儀於民國111年11月2日前某時,提供其申設之蝦皮購物平台帳號「elaine00000000」(下稱林昕儀蝦皮帳號)予該詐欺集團使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於111年11月2、3、4日,至蝦皮購物平台假意與帳號「elaine00000000」交易,結帳取得如附表一「匯入之虛擬帳號」欄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腦系統隨機生成供消費者付款之虛擬帳號,另於附表一「詐欺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附表一所示之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均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至該等虛擬帳號後,林昕儀再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蝦皮錢包撥款時間,將款項撥入如附表一所示之蝦皮錢包撥入帳戶,復由林昕儀將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㈡被告林家緯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家緯於111年11月13日前某時(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記載犯罪時間為111年11月19日前某時,惟追加起訴書附表所列之被害人最早匯款時間為111年11月13日,故逕予更正如上載),提供其申設之蝦皮購物平台帳號「app0000000」(下稱林家緯蝦皮帳號)予該詐欺集團使用,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前某時,至蝦皮購物平台假意與帳號「app0000000」交易,經結帳取得如附表二「匯入之虛擬帳號」欄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腦系統隨機生成供消費者付款之虛擬帳號,另於附表二「詐欺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附表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均因誤信而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至該等虛擬帳號後,林家緯再分別於附表二所示之蝦皮錢包撥款時間,將款項撥入如附表二所示之蝦皮錢包撥入帳戶,復由林家緯將款項提領或轉帳至其他帳戶,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與所在。

㈢因認被告2人共同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林家緯就附表二編號8、12部分被訴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惟依卷內證據資料,附表二編號5部分之詐欺贓款似亦已圈存)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參照)。

三、公訴及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2人均涉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等罪嫌,無非係以被告2人偵查中之供述、林昕儀與潘駿恩、通訊軟體LINE暱稱「VICKY」之人之對話紀錄及附表一、二「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欄所載之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2人固不否認有申設上開蝦皮帳號,並將上開蝦皮帳號提供予潘駿恩及「VICKY」使用,及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受騙匯款至附表一、二所示之虛擬帳號後,被告2人有依潘駿恩或「VICKY」之指示,將蝦皮錢包內之金額撥款至附表一、二所示蝦皮錢包撥入帳戶之事實,惟被告2人均堅決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之犯行,林昕儀辯稱略以:潘駿恩是我哥哥即林家緯當兵的同袍,我跟哥哥有跟潘駿恩的雲豹企業社簽約合作,合作內容是由我們提供蝦皮帳號、密碼,雲豹企業社負責經營蝦皮賣場,我跟哥哥並各拿出20萬元投資蝦皮賣場廣告跟買貨,買的貨都是五金百貨類的,「VICKY」是潘駿恩找來的人,跟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文」、「凱文a」、「棋a」之人是同一人,他擔任雲豹企業社的經理,由他跟潘駿恩負責出貨,我跟哥哥可以獲得營業額5%的報酬,我沒有把我的郵局帳戶交給潘駿恩、「VICKY」等語;

林家緯辯稱略以:當初是因為認識同梯潘駿恩才會去申請蝦皮帳號,我與妹妹林昕儀、媽媽董淑瑜都有跟潘駿恩簽立雲豹企業社合約,且每人出20萬元,共支付60萬元給潘駿恩,並提供3個蝦皮帳號,我的報酬跟林昕儀一樣都是營業額的5%,金額匯入我的蝦皮錢包後,會提領到我的台新帳戶,再依照指示轉匯到潘駿恩、「VICKY」指定的帳戶,上開60萬元我們是以現金支付,沒有另外拿收據,就我所知雲豹企業社是潘駿恩開設的,而「VICKY」是雲豹企業社的經理等語。

被告2人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林家緯擔任職業軍人時認識同梯之潘駿恩,潘駿恩向林家緯提到他有一間雲豹企業社,有在經營蝦皮的生意,如果林家緯提供蝦皮帳號給雲豹企業社經營的話,提供蝦皮帳號的人可獲得營業額的5%,因此林家緯才會找自己妹妹跟媽媽一起跟雲豹企業社簽約,除提供蝦皮帳號,林家緯、林昕儀及董淑瑜共給付潘駿恩60萬元之投資款項,潘駿恩後來介紹「VICKY」給被告2人認識,「VICKY」在111年11月4日邀請被告2人以上開模式合作,因為之前跟潘駿恩的合作都沒有問題,被告2人就答應跟「VICKY」合作,沒想到這樣的合作被用來詐欺被害人,被告2人並無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等語。

五、經查:㈠被告2人將自己申設之蝦皮帳號提供他人使用後,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在蝦皮購物平台假意與上開蝦皮帳號交易,經結帳取得如附表一、二「匯入之虛擬帳號」欄所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電腦系統隨機生成供消費者付款之虛擬帳號,另於附表一、二「詐欺時間、方式」欄所示之時間、方式,詐欺附表一、二所示之各該被害人,致各該被害人均因誤信而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至該等虛擬帳號後,林昕儀、林家緯分別於附表一、二所示之蝦皮錢包撥款時間,將款項撥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蝦皮錢包撥入帳戶,由林昕儀、林家緯將匯入自己名下帳戶內之款項提領或轉帳至其他帳戶(從蝦皮錢包撥入他人帳戶內之款項,無證據證明由被告2人所提領或轉帳)之事實,均為被告2人所不爭執,並有林昕儀與潘駿恩及「VICKY」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及附表一、二「證據名稱及卷證頁碼」欄所載之證據資料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均應先堪認定。

㈡又被告2人固然有為上開客觀行為,惟按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共犯之成立,除客觀上有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外,在主觀上亦必須知悉所從事者,係詐欺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並與其他共犯具有詐欺或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始足當之。

如其客觀上雖有此行為,但主觀上係因被騙、遭利用而不知其所從事者係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即不得論以詐欺取財罪或一般洗錢罪之共犯。

本案被告2人均辯稱其等並未參與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而係與潘駿恩之雲豹企業社或與「VICKY」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且每人提供各20萬元投資經營蝦皮賣場以取得營業額5%之報酬,則被告2人主觀上是否知悉「VICKY」為詐欺集團成員及其所從事者係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雖屬被告2人內在之心理狀態,但仍可藉由被告2人各項外在表徵及當時各項客觀情事,依經驗法則推斷。

又被告2人申設之蝦皮帳號,並非屬於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亦非屬於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申請之帳號,一般人對於申設及使用上之警覺性較低,倘若被告2人主觀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並無直接或間接之犯意聯絡,而係遭詐欺集團詐欺、利用,尚難僅憑各該被害人將受騙款項匯入該等帳號交易所衍生之虛擬帳號,即認被告2人涉犯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犯行。

而查:⒈證人即與被告2人共同參與雲豹企業社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董淑瑜,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2人是我的兒女,我透過林家緯認識潘駿恩,我和被告2人有跟潘駿恩簽合約,內容是我們要提供各自的蝦皮帳號,讓潘駿恩及雲豹企業社經營蝦皮賣場,可以獲得營業額5%的利潤,簽完約後我們把各自的蝦皮帳號交給潘駿恩及雲豹企業社,他們就開始在我們的蝦皮帳號上貨,我們後來還有給付我們母子3人共60萬元的投資款給潘駿恩,合作期間我會去刷存簿,有錢入帳後,會請林昕儀跟潘駿恩聯絡,確認我要匯多少錢給雲豹企業社,我再以臨櫃或至ATM匯款的方式匯到雲豹企業社之台新銀行帳戶,需要接收驗證碼時,我會把我的手機交給被告2人去使用,我有實際登入過我的蝦皮帳號,看到我的蝦皮帳號是在賣家具、櫥櫃等家具用品等語(見金訴2335卷二第151至183頁)。

⒉又被告2人提供之「雲豹企業蝦皮網店加盟合約書」,內容明訂簽約人需提供個人蝦皮帳號密碼給雲豹企業經營使用,供雲豹企業社上貨經營等相關合作事項,有上開合約書附卷可憑(見金訴2335卷一第111至112頁,為避免詐欺集團經常利用法院無罪判決之內容或新聞媒體轉載之報導,作為日後假造證據、說服其他潛在犯罪行為人犯案之參考資料,不予詳細揭露上開合約詳細內容),核與前揭證人之證述及被告2人供稱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情節相符。

⒊另經本院勘驗林昕儀之手機內與潘駿恩、「VICKY」在通訊軟體LINE之對話紀錄,各該對話紀錄內容前後連貫且自然,並確實如被告2人所辯係與潘駿恩、「VICKY」討論合作經營蝦皮賣場及分潤等事宜,期間長達數月之久,對話紀錄中並未提及與詐欺工作有關事項,而林昕儀除提供其蝦皮帳號、密碼外,亦未將其申設之金融帳戶提供潘駿恩、雲豹企業社或「VICKY」使用,有本院之勘驗筆錄及該等對話紀錄截圖附卷可稽(見金訴2335卷一第113至374、492至493頁),亦與被告2人所述先後與潘駿恩、雲豹企業社及「VICKY」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情節相符。

⒋且查,林昕儀蝦皮帳號及林家緯蝦皮帳號之交易紀錄中,確有相關買家購買商品之訂單明細,各該訂單明細中並有顯示買家收件地址、運送資訊、付款資訊、入帳明細、買家實付金額、付款方式及物流追蹤等資訊,而物流追蹤均顯示賣家有於確認訂單後安排出貨,買家亦取件成功,有被告2人所提供之蝦皮帳號訂單明細資料存卷可參(見偵11374卷第181至187頁、偵14678卷第43至57頁、偵24421卷第39頁、偵11365卷第153-1至153-2、265至268頁、偵20085卷第23至27頁、偵35910卷第25至31頁、偵50010卷第169至179頁),足認被告2人前揭所辯,並非子虛。

⒌況且,被告2人所供稱林家緯之同袍潘駿恩、雲豹企業社及「VICKY」等人或商號,均非被告2人杜撰之「幽靈抗辯」,除了前述證人之證述、相關對話紀錄及蝦皮帳號訂單明細等資料外,並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月26日台新總作服字第1130002494號函檢送雲豹企業社(負責人潘駿恩)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附卷可憑(見金訴2335卷一第385至410頁)。

而林家緯之同袍潘駿恩及吳政宏亦有與本案相似之另案,均係因提供自己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作為收取詐欺贓款之工具而涉嫌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經檢察官偵查後,因認潘駿恩及吳政宏均確有相信所提供之蝦皮帳號係用以從事家具買賣之憑據,且不同於一般單純提供金融帳戶之情形,不能證明潘駿恩及吳政宏於提供其等申設之蝦皮帳號時,主觀上對於可能被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有所認識,並容任其發生而不違背其等之本意,因此對潘駿恩及吳政宏均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軍偵字第207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見金訴2335卷一第511至515頁)。

而證人即該案被告吳政宏於警詢、偵訊亦證稱:我軍中同袍潘駿恩告訴我可以一起做蝦皮買賣,由他去找店家,他是雲豹企業社的總經理,他介紹給我通訊軟體LINE暱稱「凱文a」之人(依林昕儀所述,與「VICKY」應係同一人)是雲豹企業社的經理,潘駿恩找我跟他一起合夥做蝦皮帳號經營,於是我去申請了蝦皮帳號跟台新銀行帳戶,將蝦皮帳號、密碼提供予潘駿恩、「凱文a」,由「凱文a」負責管理我的蝦皮帳號,他會刊登商品,一份交易我抽5%,其餘歸潘駿恩所有,因為蝦皮帳號實際由潘駿恩經營等語,有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所附吳政宏相關筆錄可稽(見高雄地檢軍偵207卷第31至36、415至418頁)。

是以,由上開吳政宏與潘駿恩、「凱文a」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模式,與被告2人所辯其等與潘駿恩、「VICKY」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情節均大致相符,足認被告2人所辯上開合作方案,確非被告2人所虛捏,堪可採信。

⒍綜合上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內容可知,被告2人確實先後與潘駿恩、雲豹企業社及「VICKY」合作經營蝦皮賣場,提供自己申設之蝦皮帳號予潘駿恩或「VICKY」使用,並依指示將蝦皮錢包撥款之款項提領或轉匯,履行其等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事業分工,足認被告2人前揭所辯,應屬信而可徵。

又衡以被告2人申設之蝦皮帳號,並非屬於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亦非屬於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申請之帳號,其等對於申設及使用上之警覺性較低,其等與證人吳政宏同係因誤信潘駿恩、「VICKY」合作經營蝦皮賣場之方案,因而提供其等申設之蝦皮帳號並配合撥款,被告2人主觀上既係因被騙或遭他人利用而不知其等所收受之財物係詐欺取財之犯罪所得,或所經營之蝦皮賣場係從事一般洗錢之行為,自不能率以詐欺取財或一般洗錢等罪相繩。

㈢綜上所述,被告2人是否涉犯檢察官所指之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尚有合理之懷疑,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固然可對被告2人為不利益之判斷,惟被告2人亦已提出或經本院依職權調查足以動搖因卷存事證對被告2人所形成不利心證之證據,而不足為被告2人有罪之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形成被告2人有罪之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2人犯罪,依前揭規定與說明,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提起公訴,檢察官張聖傳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永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
被告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虛擬帳號 蝦皮錢包撥款時間 蝦皮錢包撥入帳戶 備註 1 邱莉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6時35分許,佯為保養品賣家撥打電話給邱莉娟,對邱莉娟佯稱因客服人員操作錯誤將其設為高級會員云云,再佯為聯邦銀行客服人員,對其佯稱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解除錯誤設定云云,致邱莉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分別匯入右列被告林昕儀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陳育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後,嗣陳育民因上開帳戶係遭詐騙而報警致上開款項未遭提領。
①111.11.3 17:36 ①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4 18:02 陳育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901000000000號(陳育民所涉詐欺罪嫌,另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112年度偵字第14678號) ②111.11.3 17:43 ②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11.3 17:56 ③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④111.11.3 18:00 ④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⑤111.11.3 18:03 ⑤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邱莉娟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聯邦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通話記錄、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員林分局同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678卷第31至36、95至119、123至135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1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14016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邱莉娟】(偵14678卷第65至69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被告林昕儀申設】(偵14678卷第7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6日儲字第1111232853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678卷第73至77頁)。
2 廖芸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3日18時許,佯為家電客服小姐撥打電話給廖芸槿,稱因工作人員疏失將其誤設為批發商,要取消錯誤設定,要由銀行或郵局客服人員協助處理云云,再佯為合作金庫主管,對其佯稱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才能解除設定,致廖芸槿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分別匯入右列被告林昕儀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陳育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後,嗣陳育民因上開帳戶係遭詐騙而報警致上開款項未遭提領。
①111.11.4 16:57 ①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9 18:02 陳育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822-901000000000號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112年度偵字第14678號) ②111.11.4 17:10 ②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廖芸槿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存摺內頁交易明細、網銀交易紀錄擷取畫面、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政府警察局苗栗分局文山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4678卷第37至41、141至165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4078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廖芸槿】(偵14678卷第59至63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被告林昕儀申設】(偵14678卷第71頁) 4.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6日儲字第1111232853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678卷第73至77頁)。
3 曾瀞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19時48分許,佯為明洞購物網服務人員撥打電話給曾瀞慧,稱其購買時不慎按錯誤設為會員、須繳納會員費、須配合郵局人員取消云云,再佯為郵局人員對其佯稱須依指示做網路郵局以解除設定,致曾瀞慧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昕儀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帳戶後,隨即遭提領一空。
111.11.4 20:57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9 18:02 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112年度偵字第11374號) ■移送機關: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曾瀞慧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通話記錄、臺灣銀行金融卡影本、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花蓮縣政府警察局吉安分局志學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偵11374卷第19至21、23至31、35至39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15070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曾瀞慧】、112年4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407015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偵11374卷第75至79、83至101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6日儲字第1111232853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678卷第73至77頁)。
4 陳佳欣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某時許,佯為日本山水家電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陳佳欣,稱因訂單設定錯誤導致慧多刷1筆1萬多刷信用卡費用,要取消需透過中信客服人員云云,再佯為中信銀行客服人員來電要陳佳欣配合操作網路銀行才能解除設定,致陳佳欣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昕儀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帳戶後,隨即遭提領一空。
①111.11.4 20:09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9 18:02 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112年度偵字第16866號) ②111.11.4 20:11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陳佳欣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紀錄、通話記錄、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楠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6866卷第17至31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24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24087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偵16866卷第33至37頁)。
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6日儲字第1111232853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資料及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14678卷第73至77頁)。
5 魏廷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4日18時10分許,佯為山水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魏廷容,稱因駭客入侵系統致誤設成10筆訂單,須配合中國信託客服人員才能退款云云,再佯為中國信託客服人員對其佯稱只能透過帳戶匯款認證身分才能將匯款金額全數退還云云,致魏廷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昕儀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帳戶後,隨即遭提領一空。
111.11.4 19:13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9 18:02 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112年度偵字第40993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魏廷容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購物網站截圖、通話記錄、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文聖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40993卷第17至18、25至27、31、37、39至41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2月18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218039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昕儀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偵40993卷第45至49頁)。
3.被告林昕儀之霧峰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偵40993卷第51至53頁)。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之虛擬帳號 蝦皮錢包 撥款時間 蝦皮錢包撥入帳戶 備註 1 郭芷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9日17時52分前之某時許,佯為3C產品商店人員撥打電話給郭芷蕎,佯稱因賣家不慎造成銀行誤設其為批發商、將重複扣款云云,再佯為郵局客服人員來電,對其佯稱須配合操作自動櫃員機轉帳才能解除設定云云,致郭芷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被告林家瑋隨即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撥入右列之台新銀行帳戶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①111.11.19 17:52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21 17:13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起訴書犯罪事實二(112年度偵字第24421號) ②111.11.19 17:54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③111.11.19 18:08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郭芷蕎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通話記錄、郭芷蕎之中華郵政金融卡影本(偵24421卷第41至42、47至57、63、88、97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26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26006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112年6月2日蝦皮電商字第1230602004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偵24421卷第73至77、155至225頁)。
3.通聯調閱查詢單【門號0000000000,被告林家緯申設】(偵24421卷第227至235頁第79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071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4421卷第227至235頁)。
2 詹隆濠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8日17時48分許,佯為「玩童殿堂」客服撥打電話給詹隆濠,因公司系統不小心將其誤設為批發商云云,再佯為土地銀行客服來電,對其佯稱須匯款至指定帳號才能暫停轉帳功能云云,致詹隆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後,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郭依靜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①111.11.18 19:49 2萬元 822- 111.11.18 17:10 郭依靜之新光商業銀行000-0000000006587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112年度偵字第11365號) ②111.11.18 19:59 2萬元 822- ③111.11.18 20:00 2萬元 822- ④111.11.18 20:06 2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⑤111.11.18 20:10 2萬元 822- ⑥111.11.18 20:15 2萬元 822- ⑦111.11.18 20:16 2萬元 822- ⑧111.11.18 20:20 2萬元 822- ■移送機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詹隆濠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通話及簡訊紀錄、土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竹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11365卷第37至41、53、57至68、97至127、149至151頁)。
2.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資料(偵11365卷第153-1至153-2頁)。
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15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15076S號函及檢附郭依靜之蝦皮帳號申設、交易明細及提領紀錄【廖隆濠】(偵11365卷第187至189頁)、112年2月6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602004S號函及檢附蝦皮帳號「app0000000」之申設資料(含註冊時間、綁定之銀行帳戶)、自申設後迄今之交易紀錄及款項之流向(偵11365卷第293、297至326頁)。
4.蝦皮帳號「app0000000」綁定帳戶資料(偵11365卷第355至356頁)。
5.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作業部113年2月7日新光銀集作字第1130010019號函及檢附郭依靜帳號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2335卷第425至429頁)。
3 吳小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17時許,佯為蝦皮買家透過蝦皮網路商場內建之通訊系統與吳小米聯繫,對其謊稱無法下單,並傳送假冒蝦皮客服連結給吳小米,要其點選連結跟客服更新金流服務驗證云云,再佯為富邦銀行客服來電,對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銀做身分驗證云云,致吳小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提領一空。
111.11.13 17:22 9999元 000-0000000000000000 111.11.14 17:13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2(112年度偵字第11366號) ■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吳小米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網銀交易紀錄、蝦皮賣場詳情截圖、吳小米之台中雙十路郵局存摺封面、通話記錄、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敦化南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11366卷第11至12、19至28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1月29日中信銀字第111224839402811號函(偵11366卷第15頁)。
3.蝦皮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偵11366卷第16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071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4421卷第227至235頁)。
4 柯佐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19時44分許,佯為電商打電話給柯佐勳,稱因內部人員操作錯誤將其設定為VIP會員,將會被扣款12000元云云,再佯為郵局客服來電,對其佯稱須操作ATM轉帳至指定帳號才能取消扣款云云,致柯佐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或提領一空。
①111.11.13 20:29 19800元 822- 111.11.16 21:50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3(112年度偵字第20085號) ②111.11.13 20:37 19800元 822- ③111.11.13 20:39 19800元 822- ④111.11.13 20:52 19800元 822- ⑤111.11.13 20:57 19800元 822- ⑥111.11.13 21:00 9999元 822-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柯佐勳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通話記錄、郵局存摺封面照片、國泰世華客戶交易明細表、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豐收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085卷第33至37、71至99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30025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柯佐勳】(偵20085卷第51至68頁)。
3.蝦皮帳號「app0000000」綁定帳戶資料(偵20085卷第149至152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071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4421卷第227至235頁)。
5 林士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3日17時許,佯為神腦國際撥打電話給林士凱,稱因為手機退訂款項問題及內部疏失致多訂手機,需處理款項,會請合作金庫與其聯繫云云,再佯為合作金庫某行員來電,對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取消扣款云云,致林士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在蝦皮電商尚未將款項撥入右列方宗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前,即因右列受款之000-0000000000000000號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將上開款項圈存。
111.11.23 22:27 15000元 822- 警示圈存 追加起訴書認定匯入方宗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4(112年度偵字第20085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被害人林士凱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彰化分行存款存摺影本、通話記錄、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族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0085卷第39至41、115至127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07046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林士凱】(偵20085卷第109至113頁)。
3.蝦皮帳號「app0000000」綁定帳戶資料(偵20085卷第149至152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071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4421卷第227至235頁)。
6 黃麒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26日16時34分前之某時許,佯為神腦國際客服人員撥打電話給黃麒恩,稱因員工操作不慎多刷兩筆iPhone 14 Pro手機,要請黃麒恩跟銀行進行刷退云云,再佯為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對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ATM才能解除云云,致黃麒恩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方宗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①111.11.26 16:34 2萬元 822- 111.11.29 17:34 方宗顯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5(112年度偵字第20085號) ②111.11.26 16:36 2萬元 822- ③111.11.26 16:37 2萬元 822- ④111.11.26 16:40 13000元 822-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黃麒恩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通話記錄、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偵20085卷第43至46、133至147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1月30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130025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黃麒恩】(偵20085卷第51至68頁)。
3.蝦皮帳號「app0000000」綁定帳戶資料(偵20085卷第149至152頁)。
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部113年2月15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30019062號函及檢附方宗顯帳號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金訴2335卷第431至439頁)。
7 黎又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16時53分許,佯為誠品客服撥打電話給黎又維,稱因作業疏失機將其升等為高級會員、會扣款1萬元云云,再佯為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人員來電,對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解除扣款云云,致黎又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111.11.13 17:43 9999元 822- 111.11.14 17:13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6(112年度偵字第22867號) ■移送機關:金門縣警察局金湖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黎又維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通話記錄、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867卷第17至18、29至36、39至41頁)。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蝦皮電商提領紀錄【黎又維】(偵22867卷第21頁)。
3.蝦皮帳號「app0000000」綁定帳戶及交易資料(偵22867卷第23至28頁)。
4.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3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1071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4421卷第227至235頁)。
8 蕭國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14時許,佯為ONE BOY客服撥打電話給蕭國廷,稱因帳號設定錯誤而設為批發商元云云,再佯為郵局客服人員來電,對其佯稱須依指示繳費才能關閉個資云云,致蕭國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在蝦皮電商尚未將款項撥入指定銀行帳戶前,即因右列受款之000-0000000000000000虛擬帳號遭通報警示,將上開款項圈存。
111.11.27 14:49 2萬元 822- 警示圈存 警示圈存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7(112年度偵字第24376號) 9 李姿涵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16時43分許,佯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人員撥打電話給李姿涵,佯稱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即可幫其整合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的信用云云,致李姿涵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111.11.13 18:28 19800元 822- 111.11.16 21:50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8(112年度偵字第26442號) ■移送機關: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李姿涵於警詢之證述及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前金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6442卷第21至22、49至55頁)。
2.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李姿涵】(偵26442卷第35至37頁)。
3.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6442卷第41至48頁)。
10 林汶俐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9日16時15分許,佯為山水吸塵器廠商撥打電話給林汶俐,稱因之前購買的訂單有問題、從1筆變成10筆,須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處理云云,再佯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來電,對其佯稱須配合操作中國信託app才能解除設定云云,致林汶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111.11.19 17:03 2萬元 822- 111.11.21 17:12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9(112年度偵字第35910號)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林汶俐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通話記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偵35910卷第71至103、111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8日蝦皮電商字第0221208016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林汶俐】(偵35910卷第33至37頁)。
3.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26442卷第41至48頁)。
11 楊育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1月13日19時19分許,佯為台吉化工網站人員撥打電話給楊育瑋,稱因其曾在該網站消費,誤將其設定成團購資訊,如不需要須提供信用卡公司幫忙取消云云,再佯為國泰世華銀行李主任來電,對其佯稱須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做統整才能取消云云,致楊育瑋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待蝦皮電商於右列時間將上開款項撥入右列被告林家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後,隨即遭轉帳提領一空。
①111.11.13 19:37 19800元 822- 111.11.16 21:50 被告林家緯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0(112年度偵字第45575號) ②111.11.13 19:38 9999元 822- ③111.11.13 19:39 9999元 822- ④111.11.13 20:24 19800元 822- ■移送機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楊育瑋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湖內大湖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網銀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灣裡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偵45575卷第137至145、147至148、151至155、163、169至171、175至178、184、187至189頁)。
2.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1年12月7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207020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楊育瑋】(偵45575卷第267至269頁)。
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4月27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14360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45575卷第271至276頁)。
12 洪苡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2月21日19時3分許,佯為某電商客服撥打電話給洪苡富,稱因之前購買的商品訂單操作錯誤、被升級成高級會員會被每個月扣款云云,再佯為郵局客服人員來電,對其佯稱須配合操作ATM才能解除設定云云,致洪苡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遂依指示分別於右列時間、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被告林家緯所申設之蝦皮帳號所產生之虛擬帳號,未待上開款項轉出至設定之帳戶,即因該蝦皮帳號已遭停權而將上開款項退回洪苡富之蝦皮錢包而未遭轉帳提領。
①112.2.21 21:06 15000元 822- 帳號已停權,左列3筆款項均已退回至被害人洪苡富之蝦皮錢包。
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附表編號11(112年度偵字第50010號) ②112.2.21 21:50 2萬元 822- ③112.2.21 22:06 2萬元 822- ■移送機關: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 ■證據及卷頁出處: 1.證人即告訴人洪苡富於警詢之證述及其提出之匯款一覽表、洪苡富之高雄大林蒲郵局存摺封面影本、手機聊天紀錄、通話記錄、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灣南成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府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50010卷第25至35、39至41、45、49、53至55、59、145至149頁)。
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7月18日台新總作文字第1120026223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帳號00000000000000號客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偵50010卷第181至187頁)。
3.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2年5月31日蝦皮電商字第0230531039S號函及檢附被告林家緯之蝦皮帳號交易紀錄【洪苡富】(偵50010卷第195至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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