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金訴,2670,20240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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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267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德民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德民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第361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林德民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4月18日所為之112年度金訴字第2670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茲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未補正即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之規定,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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