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1088,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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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088號
原 告 王碩賢
被 告 李禹芳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禹芳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647號追加起訴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271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王碩賢之訴,自應予駁回。

至原告得待檢察官就本件刑案另為合法之處理後,於繫屬法院辯論終結前,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路逸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于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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