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138,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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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38號
原 告 黃建龍
被 告 吳柏勳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黃麗竹
法 官 林德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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