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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2號
原 告 林沅泓
被 告 林璟翔
潘韋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172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謝弘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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