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2303,2024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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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03號
原 告 張凱珏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 告 胡倧榮


呂和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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