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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356號
原 告 朱薆錚
被 告 林建輝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0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陳培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羿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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