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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494號
原 告 黃珊蕙
被 告 陳惠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8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吳珈禎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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