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30,2023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0號
原 告 黃○準
黃○曜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黃○嘉
被 告 游毅庭
謝福
林俊志


邱煒筌


邱葦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