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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354號
原 告 林建助
被 告 旭廣營造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兼 被 告 張旭光
羅鎧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鄭咏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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