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395,202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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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張雅惠


被 告 劉志宏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劉志宏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張雅惠提出告訴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上述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李噯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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