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44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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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44號
原 告 張志全

張淑芳

被 告 龍瓊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李怡真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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