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附民,788,202306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788號
原 告 陳韋豪
被 告 江芯儀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其故在此。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受理後,於民國112年5月4日上午11時33分許辯論終結,有該案審判筆錄、錄音資料查詢結果一般案件在卷可稽,原告於該案辯論終結後之同日中午12時13分許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本院收件章戳在眷可考,而該案刑事案件判決後,尚未經檢察官或被告提起上訴,則原告於該案刑事訴訟之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規定與說明,原告起訴程序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雖經判決駁回,惟係因無刑事訴訟程序可資依附,上開刑事案件倘若經上訴第二審,原告仍可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倘若檢察官或被告均未提起上訴,亦無礙於原告就其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張美眉
法 官 何紹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附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