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交簡,1020,202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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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0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家祥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家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張家祥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被告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再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已主張被告有上開前案執行完畢之情形,以及說明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之理由,本院審酌被告前案所犯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公共危險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未因前案經徒刑執行完畢產生警惕作用,前案之徒刑執行成效不彰,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依本案犯罪情節及被告所侵害之法益,予以加重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竟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仍酒後駕車上路,嗣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所為應予非難;

惟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及考量其於警詢時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水電工、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2263號
被 告 張家祥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家祥前因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中交簡字第63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甫於民國111年5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自112年5月27日上午10時許起至中午12時許止,及下午5時許起至下午5時30分許止,在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2段某工地,飲用啤酒後,竟仍隨即於同日下午5時35分許,酒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下午5時40分許,行經臺中市南屯區公益路2段與龍富十九街交岔路口時,因面露酒容形跡可疑,為警執行守望勤務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濃厚,當場對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下午5時4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家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且有公共危險嫌疑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員警職務報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刑案現場測繪圖及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被告曾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附卷可參,其於5年以內又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危害公眾往來之安全,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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