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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TRAN VAN HUNG(越南籍,中文名陳文雄)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所為之
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含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護照號碼「C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號」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當事人欄居留證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及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許曉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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