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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朱育楹
被 告 李柏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7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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