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094,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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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0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佩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509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佩琴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列「110年1月9日執行完畢」應更正為「110年1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第3列「110年12月27日14時許」應更正為「110年12月27日13時31分許」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佩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25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送監執行,於民國110年1月5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審酌被告所涉前案與本案之罪質雖有不同,然均係故意犯罪,且前案係入監執行完畢,足徵前案徒刑之執行無成效,其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本案情節,加重其所犯法定最低本刑,並無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而導致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爰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猶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機車,顯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觀念,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所竊機車業已尋獲發還被害人祝蜀國,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1份在卷可憑(見偵卷第75頁);

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尚屬平和之手段、所竊財物價值,及其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偵卷第69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之機車1輛,固屬其本案犯罪所得,惟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上開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育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50923號
被 告 林佩琴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佩琴前因為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民國110年1月9日執行完畢,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10年12月27日14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前,趁無人注意之際,見祝蜀國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之鑰匙尚插在車上,乃以啟動電門方式,竊取之,得手後,騎乘離開,經祝蜀國發現有異,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知上情。
二、案經祝蜀國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佩琴於本署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祝蜀國於警詢指訴相符,並有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報表、職務報告、監視器翻拍相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嫌。
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然二者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本案甚且具體侵害他人法益,佐以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個人情狀,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9 日
檢察官 黃秋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孟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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