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327,2023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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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明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19574 、2600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明勲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之「林政憲」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胡明勲(起訴書誤載為「勳」)因認為服兵役時遭林政憲欺凌,遂上網搜尋林政憲任職之處所,於查得在網站上公開之任職地點、職稱等資訊後,在未得林政憲同意或授權下,為嫁禍林政憲,竟冒用「林政憲」之名義,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1 年12月1 日至同年月8 日之期間,在其位於苗栗縣○○鄉○○村○○○00○0 號之住所,在信紙、信封上撰寫如附表「內容」欄所示內容,並先後在信紙末、信封之寄件人位置偽造「林政憲」之簽名各1 枚後,用以表示如附表所示信件乃「林政憲」本人所書寫、郵寄,足生損害於林政憲本人之公共信用,復前往其上址住所附近之郵局投遞,使不知情之郵務士將如附表所示信件寄送至王森永所經營之「金鴻泰珠寶銀樓」(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而行使之,且以如附表「內容」欄所示內容恫嚇王森永,以此揚言將加害王森永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迨王森永於同年月8 日上午11時許收受該信件及閱覽其內容後,遂心生畏懼,致生危害其安全。

嗣王森永報警處理,經警方將採集自如附表所示信件之指紋送驗,乃得知如附表所示信件係胡明勲所撰寫、郵寄,且林政憲亦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說明,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明勲於警詢、偵訊時坦承不諱(偵19574 卷第19至23、101 、102 頁),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王森永、證人即告訴人林政憲於警詢時所為證述相符(偵19574 卷第25至27、29至31、33至37、39至41頁),並有如附表所示信件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證物採驗報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2 年1 月17日刑紋字第1120006806號鑑定書等附卷可稽(偵19574 卷第43、45、47至56 、57至60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

三、按偽造之印文、署押,本身如足以表示某種特定用意或證明,乃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其偽造印文、署押之行為,則屬偽造私文書行為之一部,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5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又按刑法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之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必要,如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而製作文書,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而成立犯罪;

惟偽造文書罪,祇須所偽造之文書有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危險,即行成立,並非以確有損害事實之發生為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於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時,其犯罪即已成立,真正名義人之事後追認與已成立之罪名並無影響(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0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信件之紙末、信封之寄件人位置先後偽造「林政憲」之簽名各1 枚,並與該信件之其他記載相結合後,表彰該信件為告訴人所親自構思、書寫,而形成具有表示一定用意之私文書,且被告復投遞如附表所示信件,使不知情之郵務士寄送至被害人所經營之「金鴻泰珠寶銀樓」而行使之,當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公共信用,顯已該當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構成要件。

四、另按刑法於妨害自由罪章,以該法第305條規範對於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之刑責,目的在於保護個人免受不當外力施加恐懼的意思自由法益;

倘以使人畏怖為目的,為惡害之通知,受通知人因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感,即該當於本罪,不以客觀上發生實際的危害為必要;

又惡害之通知方式並無限制,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懼心者,均包含在內;

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864號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或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必要,舉凡一切言語、舉動足以使人生畏怖心者均屬之;

且應綜合觀察行為人恐嚇之內容、方式、客觀環境、被害人之個人情況及外在表現等情狀,依經驗法則進行判斷(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判決同此結論)。

參諸被告認其服兵役時遭告訴人欺凌,為嫁禍告訴人,遂郵寄如附表所示信件予被害人,且信件內容敘明殺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等語,自足使獲悉此等激烈話語之被害人擔憂自己與其家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將遭遇不測,並因此感到心理受迫、畏怖無疑;

此觀被害人於111 年12月8 日上午11時許收信後,旋於該日中午12時50分許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太平派出所報案即明,有被害人之警詢筆錄在卷可佐(偵19574 卷第25至27頁),是被告所為顯已合於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構成要件,殆無疑義。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㈡又被告在如附表所示信件之紙末、信封之寄件人位置先後偽造「林政憲」之簽名各1 枚,而偽造私文書並持以行使之數舉動,係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內基於單一犯意而為,且侵害同一法益,故被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

㈢另綜觀被告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歷程,其偽造署押之部分行為,為偽造私文書之全部行為所吸收,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郵務士將其所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寄送至被害人所經營之「金鴻泰珠寶銀樓」,而以此方式行使之,形同以欠缺犯罪故意之他人,充作自己犯罪工具而為手足之延伸,被告應為間接正犯。

㈤第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

如具有行為全部或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5918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後,即為恐嚇被害人而前往其上址住所附近之郵局投遞,使不知情之郵務士將該私文書寄送予被害人,堪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為異種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私怨而對告訴人有所不滿,即為偽造私文書、恐嚇危害安全之行為,被告之犯罪動機及手段均無可取;

且被告此舉不僅使收到如附件所示信件之被害人惶惶不安,更令告訴人無端捲入訟爭,亦係可議;

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被告此前無不法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考(本院卷第13頁);

兼衡被告於警詢中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刑法第219條規定: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係採絕對義務沒收,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或有無搜獲扣案,均應依法宣告沒收(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81 號判決意旨參照)。

如附表所示被告偽造之「林政憲」署押各1 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如附表所示之私文書,雖屬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所生之物,然該文書既經被害人收受,業已脫離被告之支配掌握,已非被告所有之物,核與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不符,是無從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05條 、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勝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以下刪節號部分,均詳偵19574 卷第43、45頁):位置 內容 信紙 我是黑道大哥林政憲 目前我的工作是在…… 我目前買股票慘賠3500萬美金需要3500萬美金周轉負債缺口 收到信十天內給我湊足3500萬美金 拿到我的辦公室來 否則要殺光你全家 地點在…… 林政憲林老大寄 信封 收件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號 收件人 「金鴻泰珠寶銀樓老板」 寄件人 臺中市西屯區…… …… 林政憲副教授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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