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2782,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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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7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芷寧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8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曹芷寧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或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部分「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若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輸入、販售者,即為所稱禁藥,竟仍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應更正為「係屬藥事法所稱之藥品,應申請衛生福利部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即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禁藥,竟仍於民國112年2月起至112年10月6日(經通知到案之日)止」。

㈡證據部分應補充「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3年3月4日FDA研字第1130702615號函檢附檢驗報告書1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曹芷寧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販賣禁藥罪。

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禁藥之低度行為,為其販賣禁藥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於112年2月起至112年10月6日止,透過蝦皮帳號持續販售含有「Melatonin」成分之軟糖,乃基於單一之行為決意,在密接之時間,相同之地點而為,侵害相同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利,擅自在網站上公開販售含有列管藥品「Melatonin」成分之軟糖,規避主管機關對於藥品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斟酌被告販賣禁藥之動機、目的、手段、期間、數量情節,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沒收部分⑴按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 物而言。

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 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 定外 (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 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 屬違禁物) ,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 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扣案之「NATROLMelatonin」軟糖1罐,雖係供被告販賣禁藥所用,然業 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向被告購得,已非被告所有之物, 故不予宣告沒收。

⑵被告於偵訊時供稱:「NATROL Melatonin」軟糖1罐價格新臺幣(下同)800元到1200元,其大概賣了20幾罐等語,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爰認定被告本案之犯罪所得為1萬6000元(計算式:800元×20罐=1萬600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3845號
被 告 曹芷寧 女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居臺中市○○區市○○○路000號6B0
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曹芷寧(原名曹嘉箏)明知含退黑激素「Melatonin」成分之軟糖,係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若未經衛福部核准擅自輸入、販售者,即為所稱禁藥,竟仍於民國000年0月間起,基於販賣禁藥之犯意,以其蝦皮帳號「gift3234」在蝦皮購物網站上刊登販售「現貨軟糖!美國代購 QQ軟糖」之商品,以1罐新臺幣(下同)800元至12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含有「Melatonin」成分之軟糖予不特定人。
嗣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接獲民眾檢舉,並於112年5月24日辦理價購上開軟糖1罐,判定上開軟糖含有「Melatonin」成分,應以藥品列管,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送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曹芷寧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復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函文、陳情整合平台案件交辦單、蝦皮購物網站網頁列印畫面、對話記錄、全家便利商店繳費明細、包裹照片、行政院衛生署函文、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函附會員資料、本署收受贓證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嫌。
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康淑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芳萍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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