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846,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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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UAE ARPHA(中文名:阿帕,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甲○ ○○ (中文名:阿帕)於民國(下同)111年12月13日上午11時41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臺中市大雅區通山路橫山公園旁,竟意圖供人觀覽,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拉開其褲子而裸露其生殖器,並以手握生殖器官做出自慰之動作(俗稱打手槍),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行為。

嗣廖宴娸在上開公園遛狗發覺有異並錄影蒐證後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 ○○ (中文名:阿帕)於警詢時坦承於上開時間、地點,拉開其褲子而裸露其生殖器,並以手握生殖器官做出自慰動作之行為等語明確(見偵字卷第18~19頁),核與證人廖宴娸於警詢中證述在場親眼目睹並錄影蒐證被告確實有前揭行為之情節相符(見偵字卷第21~23頁),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蒐證畫面翻拍照片、現場照片、被告之移工居留資料、蒐證錄影檔案光碟片1片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5~16、25~29、31、33頁、光碟片置於偵字卷光碟片存放袋),是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公然猥褻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㈡按刑法第234條第1項所稱之「公然」,祇須該狀態得以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為已足,並不以事實上已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共見共聞為其條件,從而行為人為猥褻行為時,即令未遭不特定之人或多數人適時共見共聞,亦難謂上述情狀非屬公然之狀態。

次按所謂猥褻,乃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

查被告上開裸露生殖器並以手握生殖器官做出自慰動作之行為,業已足以刺激、滿足自己之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道德感情,有礙社會風化,自屬猥褻行為無訛,又其為前揭猥褻行為之場所,既係在臺中市大雅區通山路橫山公園旁,當已構成「公然」之要件。

至被告雖辯稱於案發時因服用酒類導致行為不當乙節,然被告於警詢時陳稱伊知道上開公園是公共場所,伊喝了點酒,所以在路旁發洩,伊看到報案人在遠處拍,所以招手要對方近一點拍等語明確,顯然被告於事發時對於外界事務尚能明確分辨,並未因飲酒而陷於不能或減低違法辨識,以及辨識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等情事,自堪認定。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揭公然猥褻犯行洵堪認定,應 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甲○ ○○ (中文名:阿帕)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顧他人之感受,公然在上開時間、地點為上開猥褻行為,影響社會善良風氣,所為應予非難;

且被告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園旁,為滿足個人私慾,竟公然裸露其生殖器為猥褻行為,造成他人驚嚇及心理之厭惡,並破壞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在我國並無其他刑事犯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且為合法來臺居留工作之外籍移工,居留效期至114年2月18日,亦有前揭居留資料存卷可查,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知所悔悟,及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君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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