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許淑娟
被 告 戴智竣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一、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二、至原告對同案被告林家緯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起訴不合法,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姚佑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佳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