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38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少鵬
選任辯護人 詹志宏律師
被 告 呂陳碧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於辯論終結後,經本院移付調解,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德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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