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易,1660,2024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永裕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8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68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業經本院辯論終結。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向玲秋於辯論終結後成立調解,告訴人撤回對被告之告訴,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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